(相关资料图)
1、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2、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3、医疗机构不得接受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提供的血液及其成分。
4、血站剩余成分血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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